理智秩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438页(500字)

17世纪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用语,用以指人们心中先天具有的一种认识形式或认识能力,具体来说就是人心灵中观念之间所具有的普遍必然的逻辑次序和联系。

理智秩序是人们认识事物本质、认识真理的唯一途径。理智秩序和几何学、数学的原理及推论一样,在具体的推理过程中,有逻辑上的先后顺序、有原因结果之分,但就其自身来说是没有先后之分的超越时空的永恒的形式。

人们所以能凭借理智秩序直观事物的本质、把握真理,是因为观念的次序和联系即理智秩序和事物的次序和联系是相同的,二者都表现了实体的本性。实体即上帝的行动的现实力量就是上帝的思想力量,凡是在形体上体现实体的无限本性的东西,客观上在实体之内也是依同一次序和同一联系体现实体的观念。

理智秩序除了具有表示自然界秩序及因果联系的必然性之外,还具有普遍性,即它是人类心灵所共同具有的。不恰当、混乱的观念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它关系到某个个人的特殊心灵及其身体的特殊情状的次序和联系,因此它们是偶然的和个别的。而理智秩序则是人人所共有的,人人都能清楚地意识到它,因此它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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