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逻辑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992页(552字)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逻辑学体系第二部,与其第一部“客观逻辑”相对应。

黑格尔把概念作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完整的概念需要一方面当作“有”(即“存在”)的概念来观察,另一方面当作“概念”来观察;前者只是自在的概念,即实在或有的概念,后者才是概念本身,是自为之有的概念。因此逻辑就依此分为有的概念的逻辑和作为概念的概念的逻辑,前者就是客观逻辑,后者就是主观逻辑。

主观逻辑在黑格尔的《小逻辑》中就是“概念论”部分,这里所研究的概念既是形式的又是真正具体的东西。说它是形式的,是指它具有无限的有创造性的形式,它包含一切充实的内容在自身内,并同时又不为内容所限制或束缚;说它是具体的东西,是因为概念是“存在”与“本质”的统一,而且包含这两个范围中全部丰富的内容在自身之内。

“主观逻辑”由“主观性”(包括“概念”、“判断”、“推论”)、“客观性”(包括“机械性”、“化学性、“目的性”)和“理念”(包括“生命”、“认识的理念”、“绝对理念”)组成。黑格尔认为主观逻辑前人曾作过很多研究,留下了许多现存的、牢固的、但却是僵化的材料,而他的任务在于要使这些材料流动起来,把在这些陈死材料中的生动的概念燃烧起来,使之变得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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