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大宪章的颁布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402页(605字)

1215年6月15日英国无地王约翰被迫在泰晤士河畔兰尼米德草地签署的文件,共63条,拉丁文写成。基本内容是保护大封建主的利益,限制王权。13世纪初,约翰与法王和教皇的斗争连遭失败,丢掉安茹、曼恩、诺曼底等大片英王在法领地,又向教皇屈服,称臣纳贡。1214年布汶一战,约翰败北,狼狈逃回英国,激起广泛不满。1215年初,不满王权的大封建主在骑士和市民的支持下,纠集军队向伦敦进发。约翰被迫在大封建主的要求下签字认可,史称自由大宪章。大宪章主要保护大封建主和教会的利益,规定:英国教会选举自由;不得违反惯例超额征收继承税、盾牌钱、贡金和罚金;非经同级贵族裁定,不得没收土地、城堡、特许权和其它合法权利,不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流放或加以其它损害。其中第61条规定推选25名男爵监督国王执行,如有违反可用一切办法(包括没收国王的土地、城堡和财产)向国王施加压力(不得侵犯人身)令其改正。骑士和市民获利不多,只规定骑士不服额外军役,统一度量衡,实行贸易自由,废除苛捐杂税。大宪章大大削弱王权,不代表历史发展的进步方向。所谓某些法律保障只限于自由人,不包括占人口80%以上的农奴。约翰的儿子亨利三世虽一再宣称遵守大宪章,但英国最终还是建立了等级君主制,王权逐渐加强。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国会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代表曾利用大宪章证明国会自古就有监督国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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