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的形成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558页(1167字)
1958年1月法国、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国建立的地区性联盟,成为欧洲国家联合起来抗衡超级大国的重要政治和经济力量。
1951年4月上述六国签订建立煤钢一体化的《欧洲煤钢联营条约》,1952年7月25日生效。1953年2月至1954年8月,6国先后建立煤钢共同市场。1955年6月1日欧洲煤钢联营6国外长在意大利的墨西拿开会,建议将联营原则推广到其他部门。
经过两年谈判,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正式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与欧洲原子能共同条约合称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欧洲共同市场由此形成。
1967年7月6国把3个机构合并统称欧洲经济共同体。罗马条约共有6部分248条,并附11份议定书和3个专约,若干清单。
条约无限期,也不规定退出的程序。以建立关税同盟和农业共同市场为中心,逐步协调经济和社会政策,并实现商品、劳力、劳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条约规定建立关税同盟成员国间应逐步取消现有一切关税和贸易限制,对外统一关税壁垒,要求在12年内分3个阶段实现。关于农业共同市场的条约规定共同市场应扩大到农业和农产品的贸易,逐步取消相互间农产品关税和统一农产品价格,排斥集团外的农产品,建立共同的农业基金来调剂价格和改革农业结构。
还提到成员国间在社会问题上密切合作,设立欧洲社会基金和欧洲投资银行,并同成员国的原海外殖民地国家和领地加强联系。欧洲共同体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产物,也是西欧6国反对美国控制西欧市场的产物。
欧洲共同体的主要机构有部长理事会,负责协调各成员国一般经济政策,并拥有管理共同体的决策权力。执行委员会是执行机构。
欧洲议会成立于1962年,负责共同体的评价和监督工作,无立法权。
法院是仲裁机构,负责解释条约和共同市场所属机构的决定并处理成员国的纠纷。
共同体条约开始并设有明确规定货币联盟的计划。1969年12月6国首脑海牙会议决定建立一个完整的经济和货币同盟,从1971年开始分三阶段实施,计划到1980年完成。
1971年2月共同体宣布建立“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的“时机已经成熟”。在70年代,由缩小汇率波动幅度到建立联合浮动制的自由结合货币体制,1973年4月1日正式成立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组织,确定总额为14亿欧洲计算单位(价值与1971年贬值前的美元相等)。
根据罗马条约及附件的规定,把与法、比、荷、意维持“特殊关系”的25个非欧洲国家和领地纳入共同休联系范围。彼此间享有关税优惠,逐步取消关税和限额,共同体在联系地区享有原宗主国投资、资源利用和劳动力使用的相同权力,同时设立总额为5.81亿美元的开发基金,援助被联系地区。欧洲共同体的形成反映了当代欧洲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和政治发展的联合趋势,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