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保留职业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23页(216字)

泰国限制外侨职业的法令。1942年颁布,1949年实施。规定外侨不得从事以下10种职业:佛像铸造业;漆器制造业;制造泰花纹式黑金银锡器;驾驶三轮车;驾驶机器三轮车;驾驶出租汽车;种田业(菜园间作种稻例外);盐田业;理发业;泰文排字业。1952年增列3项:妇女烫发业;妇女整发业;裁缝女服业。1960年又增列4项,执业者可继续营业1年:养蚕业;用丝作原料的制造业;织造丝绸业;导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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