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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23页(553字)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种法定权利。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以上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丢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职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留置权因下列原因取消:债权消失的;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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