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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次事故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95页(416字)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条款之一。接受公司对任何一次事故所致的任何一次赔款或一系列赔款超过其约定金额时,负责赔付其超过部分。所谓任何一次事故是指某一原因的存在可能形成单一的结果,也可能发生一系列的事故,在后一情况下,接受公司承担由近因原则所造成的分出公司的超额赔款责任。实务中通常要从时间和空间两方面加以明确规定。一般规定:飓风、台风、风暴、暴雨等连续48小时;地震、海啸、火山喷发等连续72小时;洪水连续在72小时之内,并以河谷或分水岭等划分洪水地区;罢工、动乱等连续在72小时之内,并以同城、镇为限;其他灾害事故连续在168小时之内。分保接受人只对在规定的地区内、规定的连续时间内所发生的赔款负责。如果巨灾发生超过规定时间,分出公司可将它划分成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巨灾事故,而各次事故在时间上不能重叠,次数也受合同规定的责任恢复次数的限制。超赔分保一般只规定一次责任恢复,并要加收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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