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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职能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79页(761字)

体现租赁本质的功能或作用。

是租赁得以运用的客观依据,一般来讲,租赁主要有三项职能:①银行职能。指租赁机构通过办理租赁业务所起的融资作用。租赁机构虽然不像银行那样直接经营拨款与贷款业务,但它也是一个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特别是融资性租赁,这种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租赁业务,是把金融信贷与物资信贷相结合的一种特殊信贷方式。

②贸易职能。在传统租赁方式下,租赁是以销售物品为目的而进行的商品贸易活动,而现代租赁则以融通资金为特征,同时也促进了贸易的发展。租赁机构执行着贸易机构的职能。租赁机构为了满足企业对设备的需求,首先融通资金与商品生产者发生贸易关系,然后再与承租人发生租赁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租赁这种起初只在本地区或本国土进行的商品贸易活动,也已经跨越国界而国际化,并且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租赁机构根据用户选定的租赁对象与用户共同参与对外洽谈,并负责与国外制造厂商签订设备、技术的买卖合同,然后租赁给承租者。因此,租赁机构能够发挥外贸进出口公司的贸易职能,为贸易经济发展服务。③投资职能。

指将租赁业务运用于投资领域时产生的职能。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并不是投资于整个产业,而只是投资于出租给企业的某种设备,并且自己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它通过提供设备为企业融通了资金,其融通资金也是一种间接投资。

租赁与投资的关系表现为:投资是租赁的职能,但不是全部职能或主要职能,租赁与投资不是并列的关系,投资职能是租赁职能的一种表现形式。

把租赁业务运用于投资领域是一种金融体系内行业的分工,是租赁业务的自身开拓,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投资形式多样化。在上述租赁的三种职能中,银行职能、贸易职能是主要职能,而投资职能是在主要职能基础上派生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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