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田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38页(212字)

北魏至隋实行*均田制时,授给人民规定种植粮食的土地。

有授有还,不得买卖。北魏男子十五岁以上授四十亩,妇女二十亩,奴婢相同。耕每头三十亩,四头为限。休耕田加倍或加两倍。

年老或身死交还。奴婢、耕牛发生增减也须“随有无以还受”。

北齐以后男子年十八始授露田,每人八十亩,女子四十亩,六十六岁还田。北周有室者授露田一百四十亩,未婚丁男一百亩。六十四岁还田。隋同北齐。唐改称*口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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