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49页(272字)
①官名。
西汉元狩五年(前118)设,为丞相属官,秩比二千石(一说二千石);掌协助丞相监察、检举地方官吏不法之事,并审查州郡选举优劣情况。东汉初沿置,隶司徒;光武帝建武十一年(35)省置,献帝建安八年(203)复置,然不隶司徒,掌督察中都官。北魏隶廷尉,视五品,掌复审御史检劾之事。
北齐隶大理寺。
隋、唐沿置,为从六品上,掌奉旨出使,推究、审查疑难案件。宋元丰官制改革,亦设此职,掌审核、判断重大案件。金沿置。元、明、清不置。
②官名。
唐朝设置。
隶东宫詹事府,正七品,掌纠劾、检举东宫官吏及东宫卫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