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证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3页(670字)

为了管制对外贸易,进口国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领取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口。

从进口许可证与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分为有配额的许可证和无配额的许可证。前者是政府的有关机构预先规定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内签发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用完时则不再签发;后者是不预先规定或公布配额,而且根据国家经济与政治需要,发放进口许可证。从进口商品准许程度上可分为公开一般许可证和特种许可证。前者又称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一些国内市场需求广泛和不需要严格限制进口的商品,这类商品不要求事先申请和发证,只是在进口报关时填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范围的商品即可进口;后者又称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是一些需要严格限制进口的商品,进口商必须逐笔提出申请,经有关当局批准后,才发给许可证,这种进口许可证往往都是指定进口国别或地区。为了区分这两类商品,有关当局通常定期公布有关商品项目,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调整。进口许可证是非关税壁垒的重要手段之一,在30年代被广泛采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缔约国禁止采用进口数量限制,其中包括进口许可证,但在实际上不少国家仍在不同程度上继续实行。为了加强对进口许可证实施的监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先后由在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中达成《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规定,对于仍保留进口许可证的缔约国,对进口许可征的单证和申领程序应简化和公布,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行政程序不得用以限制进口;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行政程序必须公布,并将许可证数量或金额和分配情况等材料通知进口许可证委员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