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限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3页(439字)

又称自动限制协定(Voluntary Restraint Agreement)。

它是指在进口国家的要求与压力下,通过进出口国家之间的谈判,出口国“自动”将其商品的出口数量限制在预定配额内的国际协定。在纺织品、钢铁等国际贸易中应用这种协定较广。进口国通过这种协定,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自限协定的主要内容:(1)配额水平(Quota Level)。

即协定有效期内各年度“自动”出口限额。(2)自限商品的范围与分类。(3)限额的融通。指各种自限商品出口限额相互融通使用的权限,主要分为水平融通和垂直融通。

前者指同一年度内各商品组之间、项与项之间在一定的百分率内互通使用的权限;后者指上下年度内各商品组、各项之间互通使用权限。(4)保护条款。

指进口国有权通过一定程序限制或停止某些造成市场破坏的商品的进口,保护进口国的利益。(5)出口管理规定。

(6)协定有限期限等。这种协定背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因而称为“灰色区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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