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美洲经济体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163页(1137字)

拉丁美洲国家经济合作与协调的常设机构。

1975年3月,墨西哥总统埃切维里亚和委内瑞拉总统佩雷斯发表联合公报并致函拉美各国首脑,倡议成立拉丁美洲经济体系,取代原来的拉丁美洲经济合作委员会。同年10月23日拉美23国政府代表在巴拿城签署《巴拿马协议》。该协议1979年6月7日生效,拉丁美洲经济体系正式成立。拉美经济体系有成员27个(1994年):阿根廷、巴巴多斯、巴拉圭、巴拿马、巴西、秘鲁、玻利维亚、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危地马拉、委内瑞拉、乌拉圭、牙买加、智利、伯利兹、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格林纳达、圭亚耶、海地、墨西哥、古巴、洪都拉斯、尼加拉瓜。拉美经济体系总部常设秘书处设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Caracas)。该组织的宗旨为:促进地区合作;支持地区一体化进程,推动制订和执行经济发展规划与项目,协商和协调拉美国家对经济问题的共同立场和战略;赞助保证本地区贫困国家享受优惠待遇的措施;推动建立拉丁美洲跨国公司。拉丁美洲理事会为该体系最高机构。由各成员国1名部长级代表组成,每年一次例会。

必要时,可举行部长级和非部长级特别会议。

理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报告人1人,由各国代表轮流协调对第三国的共同立场。常设秘书处为该体系的技术行政机构。常任秘书由理事会推选,任期4年。

秘书处职责为完成理事会委托的各项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准备和研究各项计划;协助成立行动委员会,草拟预算,并为各种会议提供服务。另外根据理事会或有关成员国的决定建立临时性的行动委员会。每个行动委员会至少有3个成员国组成,其他成员国可自由加入或退出。委员会负责专门问题或特别计划的调研,制订和协调共同立场。

1981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在巴拿马城召开第一次部长级协商会议,通过《巴拿马声明》。声明阐明了拉美经济体系成员国在贸易、基本产品、资金来源等方面对美国采取的共同原则和立场。1985年12月举行的第11次理事会例会,主要讨论了成员国面临的严重经济形势,工业大国采取的保护主义措施和拉美地区的外债等问题。会议通过《加拉加斯宣言》。重申成员国间应加强合作;增加本地区的内贸,取消非关税壁垒,改进信贷和支持手段;强调反对某些发达国家因政治目的对本地区国家采取强制性经济措施。1987年1月,26国经济部长开会,通过关于改善初级产品价格的危地马拉声明以减少消除拉美地区初级产品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行动计划。1988年9月第14次理事会例会拟定了拉丁美洲新工业政策。1990年9月,该组织在加拉加斯举行第16次部长理事会。

会议讨论了外债形势,拉美与世界经济集团的贸易关系,以及加强拉美经济一体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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