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港和卸货港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02页(738字)

前者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后者是指货物最终卸船的港口,两者同属合同中装运条款的重要内容。

为了方便卖方安排货物的装运和适应买方接货或转售的需要,在洽谈交易时,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根据需要与可能,装运港和目的港可以分别规定为一个,例如,装运港为天津,目的港为汉堡;也可以分别规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例如,装运港:天津、上海、大连;目的港:伦敦、鹿特丹、安特卫普。如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装卸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的办法。规定选择港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个,例如:CIF伦敦,选择港汉堡或鹿特丹;或者CIF伦敦/汉堡/鹿特丹。

确定选择港时应掌握:所选择的港口应在同一航线上,且为一般班轮都挂靠的基本港口;由于选择卸货港而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由买方负担;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选择港中最高的费率和附加费计算;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宣布最后目的港。另一种则是笼统地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如:“地中海主要港口”或“西欧主要港口”等。

但对于此种做法宜持慎重态度。因为在某一特定海域中,港口多,情况复杂,且往往各有不同的港口规定和习惯做法,难以逐项洞悉,确切掌握。此外,尚应注意:除采用多式联运外,一般不应以内陆城市作为目的港;国外港口重名者不少,例如:维多利亚(Victoria)港,世界上就有12个之多,悉尼(Sydney)这一名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都有。因此,在所用港口名称之后要加注国名;以国外的港口作为装卸港时,还要注意该港口有无直达船、有无冰封期、港口设备及装卸效率高低,以及费用水平如何等,以利核算费用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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