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02页(694字)
又称装运时间。
指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时间。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之一。如卖方违反这一条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合同中关于装运时间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方法:(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如合同中订明某年某月装运,或某年跨月份装运,或某年某季度装运等。此种方法明确、具体,应用较普遍。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天装运。例如,合同订明:收到信用证后45天内装(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等。采用此办法时,必须同时规定有关信用证的开列期限或开出日期,否则,买方有可能拖延或拒不开证,致使卖方无法及时安排生产、包装和装运而陷于被动。
(3)笼统地规定装运期。
即不具体规定装运期限,只是用诸如“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期装运”(Prompt Shipment)、“尽速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词语表示。由于各国各行业对这些术语的解释不尽一致,易生分歧,采用时应慎重。
(4)用“于或约于”(On or about)的方法表示装运时间。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解释,对于该装运日期,“银行将视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装运,起迄日包括在内”。
确定装运期,应考虑货源与船源的准备状况,以利按期装运。装运期的长短,应以备货、租船(订舱)所需时间的长短为依据。装运期过短,势必给安排船货带来困难;装运期过长,会造成买方积压资金,影响及时使用或转售进口货物;反过来也会影响卖方的售价和资金的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