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31页(905字)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通常是由国家通过立法,颁布检疫法规,设立专门机构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查,以防止危害动物的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的病虫、杂草及其它有害生物的传播,特别是严防从外国传入本国。
这是一项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相结合的强制性检疫制度。当前,世界上实施这种制度的国家约有一百多个,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不同,多数国家检疫机构的设立和检疫法规的制定是由农业部门主管,也有国家隶属于卫生、贸易、海关等部门。
有的国家把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交由一个部门执行,有的则是由两个部门分管,多数国家把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分订为两套法规,其内容基本相似,主要项目有:检疫目的与范围、名词释义、禁止或限制进口、进口的时间、地点的限制、检疫审批与处理、检疫手段、检疫官员的职权、违法处理、收费规定等等。
从事动植物检疫的的机构大体上有三种类型:(1)国际统一组织。
如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设有主管动物检疫的国际兽医局(OIE)和主管植物检疫的植物生产与保护处,并组织各国缔结《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目前已有几十个国家参加。(2)区域性组织。
这是由不同地域内的若干国家共同建立的多边组织。如:东南亚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SEAPPC)、近东植物保护委员会(NEPPC)、非洲植物检疫理事会(IAPSC)、南美洲国际农业保护委员会(CIAP)、加勒比地区植物保护委员会(CPPC)、中美洲国际动植物保护组织(OIRSA)、北美洲植物保护组织(NAPPO)、欧洲及地中海区域植物保护组织(EPPO)等。
(3)双边检疫协定。两个接壤的国家或两国之间有比较密切的贸易往来,为保证输出的动植物不传带双方共同关心的有害生物,由两国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签订动植物检疫协定或防疫条款。如中国已与不少国家签订有双边植物检疫协定、植物检疫合作备忘录、动物检疫卫生条款等。目前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已建成全国检疫网络,在国际通航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车站、国界江河和有关省及自治区首府设立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机关,并根据自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履行检疫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