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41页(419字)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划清责任,采取说服的方法,促使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解决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方式的主要特点是:(1)该方式的运用,是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一方当事人或调解员不得强迫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因此,调解成功与否,不会损伤当事人以往的业务关系;(2)当事人可以授权调解员以灵活快捷的方式代为调解,不拘泥于某种既定的规则或模式,从而可以较快地解决争议;(3)调解员一般都具有专业知识或实践经验,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争端;(4)调解方式可以与仲裁或诉讼方式结合进行,有利于促进争议的解决;(5)达成和解并经调解员签字的调解书,在我国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6)调解机构一般都制定有调解程序规则,提交调解机构的争议,一般应按调解程序进行调解。由于调解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时,就不能利用此种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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