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57页(605字)

交易双方磋商一致并订入合同的各项交易条件。

合同条款的内容决定着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一份有效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包括约首、本文和约尾三部分(参见“书面合同”)。其中,本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货运保险、支付、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合同适用法律等基本条款。除此之外,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还将“合同能否转让或者转让的条件”列为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品质(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和支付六项条款为合同成立必备的主要条款,缺其任何一条,合同均不能成立。但在实际业务中,并非所有的有效合同都以主要条款完整的形式出现。

例如,有的合同的某些主要条款援引双方来往函电或先前达成的合同或协议,从而主要条款中省略了援引的内容,但合同仍为有效成立。在通常情况下,合同的背面均事先印有一般条款,即适用于交易双方所达成的所有合同的共性条款(参见“一般交易条件”)。

一般条款中往往包含某些主要条款的内容,凡一般条款中已列明的事项,合同的正面一般不再另行规定。

此外,合同的正面还通常印有“特约条款”(Special Clause)及/或“备注”(Remarks)栏,凡未在一般条款及合同正面其它条款中列明的事项,经双方同意均可订入“特约条款”或“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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