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授予专利的项目
书籍: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55页(515字)
专利法中规定不可取得专利的主题范围。
因为,可取得专利的主题十分广泛、形式多样,在专利法中不可能逐一列出可取得专利的主题范围,所以各国专利法中均采取限定不能取得专利的主题方式。不过工业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限定的范围不同,即发展中国家限定的主题多,而工业发达国家限定的范围小,这就是专利保护的差距之一,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不能取得专利的主题范围会逐步缩小。例如中国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有:(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食品、饮料和调味品;(5)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6)动物和植物品种;(7)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此外,专利法第5条还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如赌博、吸毒及犯罪工具等),不授予专利权。
但是1992年重新修订并颁布的专利法将不授予专利的项目减少了,即取消了上述第5项将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划入了可以取得专利权的范围,而且除保护药品和化学物质的制造方法外,进而扩大保护药品和化学物质本身,使中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前进了一大步。
上一篇:专利权的丧失
下一篇: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