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67页(515字)

又称技术供方。

通常是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技术转让交易中,将其拥有的工业产权技术或非工业产权技术或技术的使用权授予他人的一方。在法律上,他们应该是技术的真正所有者,或者是技术的持有者,或技术的合法继承人。例如,按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许可方可能是发明人本人,如为非职务发明,发明人本人即可依法获得专利权,并有权授予使用许可;如为职务发明,即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发明的所有权和专利权不属于发明人本人,而属于该单位。

在技术贸易中,只有该单位(技术持有人)有权授予使用许可;如果一项发明是由多个人共同完成的,或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多个个人在业余时间完成的,发明的所有权和专利权为全体发明人所共有,只有全体共有所有均同意授予他技术许可才有效。在技术贸易活动中,许可方的主要责任是:(1)保护本身是技术的真正所有者;(2)保证转让的技术是成熟的、可靠的;(3)保证让被许可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许可方的权利是:(1)承认并保护许可方对技术的所有权和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2)收取技术使用费;(3)承认并保护许可方为维护其利益对技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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