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80页(564字)

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保密局于1989年12月6日发布,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共14条。其主要内容是:(1)制定该规定的宗旨。是为了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建立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制度,维护我国技术优势,保障对外科技、经济合作与交流的顺利进行。(2)国家技术秘密的定义。

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为秘密级、机密级和绝密级的发明、科技成果和关键性技术(包括阶段性科技成果、技术诀窍、传统工艺)。(3)审查的范围。

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技术转让、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援助、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方式向国外提供国家秘密技术,或者出口产品、设备中含有国家秘密技术的,都应办理审批手续。(4)审查的原则。

主要是三方面:①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技术优势和经济利益;②贯彻我国外交路线、方针和政策;③有利于提高我国国际威望和扩大我国科技影响。

(5)审批手续。

根据秘密级别不同,采用分级审批办法,申请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应填写申请书,分别向各级科委报批。(6)处罚。

对违反规定,擅自出口国家秘密技术,超越范围出口,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致使泄露国家秘密技术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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