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85页(1213字)

1974年5月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以会议决议的形式提出:“要求制订一项符合发展中国家普遍要求和条件的关于技术转让的国际行动守则。”1975年9月,联合国大会第7届特别会议又重申了上述要求,并正式授权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主持守则的起草工作。1976年11月至1978年7月,由贸发会组织的政府间国际技术行动守则专家组在日内瓦举行了6次会议,专门讨论和拟订守则的草案。1978年10月16日,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会议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会议历时三周,对守则的案文进行谈判。但由于发达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许多实质性问题存在严重分歧,未获很大进展。

以后,根据联合国大会各次决议,守则的谈判举行过多次,直至1985年5月第6届会议,才对守则的大部分条文取得协议,但对一些重要问题,如对定义和适用范围及第4、8、9章仍存在严重分歧,使谈判陷入僵局,最后通过一项决议,提请联合国大会就进一步行动,对守则的重新谈判采取措施。但是历时十多年的制订守则的工作和取得的进展对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还是产生了很大影响,而且该次会议结束时提出的守则草案对从事国际技术贸易的人员仍有重要参考价值。守则的内容包括序言和9个章节,即定义和适用范围、目标和原则、国家对技术转让交易的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国际协作、国际性体制机构和适用的法律和争端的解决。在守则的序言中,主要是申明守则的宗旨和目的:(1)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方面应该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待遇。(2)守则的性质。作为一项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公约,还是仅作为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的一项行为准则,在这一点上各国意见有分歧。在守则的目标和原则一章,守则提出的目标是,制定普遍、平等的标准,作为技术转让交易当事人之间和有关各国政府间关系的基础,考虑到他们的合法利益,适当地承认发展中国家实现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特殊需要。鼓励交易各方当事人在谈判地位均等,任何一方不滥用其优势地位的条件下进行技术转让交易,特别是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交易时更应如此,以便达成彼此满意的协议。

除此之外,守则还确定了几项原则:(1)行动守则普遍适用于技术转让交易的一切当事人,以及一切国家和国家集团,不论其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发展水平如何;(2)各国有权采取一切适当手段,促进和管制技术转让;(3)进行技术转让时,应遵守各国主权平等和政治独立的原则;(4)交易双方必须互相得益,以及交易条件必须公平合理的原则;(5)技术供方在技术受方国家中进行经营时,应尊重该国主权和法律的原则。守则还规定排除政治歧视和限制性贸易做法,共列举出20种限制性贸易做法。

在担保、责任与义务一章中,主要规定了在技术转让的谈判和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担保责任与义务。此外,守则特殊突出了对发展中国的特殊待遇和国际协作,以及适用法律与争端解决等问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