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人责任终止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59页(308字)

定程租船合同中租船人为限制自己的责任范围而制订的条款。

此条款的含义是:当货物装船完毕并取得船方签发的提单后,租船人对该租船合同应负的责任即告终止,即:租船人的权利与义务从此时起转让给买方或收货人。租船人在合同中订立此条款的目的是防止收货人在卸货港与船方发生争执时而将与租船人无关的责任加于租船人身上。

实际上,租船人能否有效地终止其在租船合同下的权利,取决于船舶所有人能否有效地行使对其所装运货物的留置权,合同中的“责任终止条款”与“留置权条款”是相互联系的,这即是“责任终止”和“留置权”两者共存原则,只有当船舶所有人有权行使其留置权时,租船人才享有责任终止的权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