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76页(938字)
于1980年5月8日至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上一致通过。
它是国际上的第一个多式联运公约。这是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运输领域中改革旧法制、旧秩序、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中取得的又一成果。
可以预见,该公约的通过对今后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按该公约规定,将于3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一年之后生效。
它生效后,对当前的国际多式联运的变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公约明确规定了对起运地或到达地位于缔约国境内的任何多式联运合同强制适用,这将改变目前多式联运基本上选用国际商会制订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的状况。《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的基调来源于《货物联运公约草案》(TCM),该草案为发达国家所草拟,原计划在1972年11月联合国和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共同召开的集装箱会议上审议通过,由于遭到发展中国家反对,使计划未能实现。
(2)公约破除了所谓私法公约不能列入公法条款的框框,在第4条中订明了国家有权管理联运经营人和联运业务,第32条中列入了海关过境条款。这些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多式联运时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采取必要的措施。
(3)公约规定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是以过失责任为基础,但赔偿责任制度基本上保持了联运经营人的统一责任制,这将改变目前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网状责任制并基本上保证联运公约对各种运输方式联运的统一适用。(4)公约规定了双重赔偿限额,即包括海运和不包括海运的赔偿限额,其中包括海运的限额,也即公约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比现行基本上按照海牙、维斯比规则的限额提高37.5%;另外还规定了如能确定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而该区段所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规又规定了较高的赔偿限额时,则应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国家法规的限额。这都将进一步维护货方利益。公约全文包括八个部分、四十条及附件。
第一至八部分分别为总则、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最后条款。由于公约基本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因此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我国自1978年第五届政府间筹组会议开始派代表小组参加了公约的起草工作,并派代表团出席了全权代表会议,在会上表示了对公约支持的态度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