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95页(537字)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或约定给付义务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保险金额的确定应以不超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为限。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要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超过实际价值投保,超过部分无效;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一般按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投保,也可以自行将保险标的的估价作为保险金额;法定保险则依有关条例规定。

保险金额要正确反映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或不足都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照帐面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2)按估价确定保险金额。对投保人帐面已摊销、已列支,或者因无帐面数字可作依据的,应该采用对保险财产进行估价的方法来确定保险金额。(3)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为使被保险人免受因保险财产价格上涨而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可以按财产的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若合同中未约定保险价值,则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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