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终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97页(414字)

保险合同在订立之后,因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而使其效力永远消灭。

保险合同的终止有正常终止和特殊终止两种情况:(1)正常终止。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合同规定期限履行完毕,包括:①自然终止。即以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或按保险责任终止的方式而终止(除了人寿险是长期或终身的以外)。以保险责任终止作为保险合同终止的限定,是保险合同终止的一个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保险合同到期以后的续保,不是原保险单的延长,而是一个新保险单的产生。②协议注销终止。

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用协议订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发生特定情况可以随时终止合同。(2)特殊终止。

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违反保险原则而导致的终止,包括:①违约失效。即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人可宣布终止合同;②自始失效。即被保险人以欺诈、捏造、隐瞒等不正当手段欺骗保险人而订立的合同,一经发现应追溯到自开始时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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