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果、无报酬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04页(763字)

海上救助合同的一种主要方式。

在海上救助中,国际上普遍采用这种“无效果、无报酬”形式。海上救助获得效果,被救助方才付给救助方合理报酬。救助必须要有效果并不是说救助必须完全成功,救助报酬是按救助效果大小计算的,救助效果越大,报酬就越高,反之则低。因此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方式应遵循的原则是:救助行为有效果,有权获得公平的报酬;救助没有效果,无权要求任何报酬;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

按照国际惯例,确定救助报酬的依据是:获救效果的程度;救助人的努力与劳绩;获救助船舶、所载货物的险情以及救助人和救助船舶所冒危险的程度;救助工作所用时间、所耗费用和所受损失;救助所冒责任上的风险和其他风险,以及所冒风险的财产价值;获救财产的价值。获救财产价值是指获救船舶、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在当时当地的估价或出售所得金额和被保全的运费扣除应付的税款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等费用。

采用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可以使救助工作迅速展开,也可以防止救助人乘机敲诈或解除救助人对得不到合理报酬的担心。由于这种救助方式可能使救助人因天气等原因救助失败而得不到报酬,所以它的救助报酬一般比雇佣性救助的报酬要丰厚。

近年来由于海上石油运输数量不断增加,海上污染严重,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根据有关方面的要求,劳合社已在其1980年的救助合同格式中,对“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作了一些例外的规定:对于遇难的油轮,救助人只要没有过失,即使救助无效,也可以获得合理的报酬。在我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制订有“海上救助契约格式”,这个格式所采用的也是“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航行在中国海域的船舶如果遇难,可使用中国贸促会的合同格式,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在中国进行仲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