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09页(513字)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

它主要承保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及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只有在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才可加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行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是1981年1月1日修订的,它仅适用于火车运输,不适用于汽车运输的加保。它的除外责任是: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命令而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的承保责任起讫是,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火车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火车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火车,保险责任的最长期限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48小时为止;如在运输途中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的当时午夜起算满10天为止,如货物在上述期限内重新装车续运,则原保险恢复有效;如运送契约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地点终止,该地即视为原保险目的地,仍按上述卸离火车时为止。

如果该险条款与陆运货物保险条款有任何抵触,则以战争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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