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保险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20页(321字)

兼有航程和定期两种性质的保险单。

在这种保险单下,保险人既承保保险标的的特定航程风险,又在某一段特定期限内对保险标的负责。即一方面,只有当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规定的期限内发生损失,保险人方予赔付,否则不赔。

从这一点看,它带有定期保险的性质。

另一方面,保险标的必须是在保险航程之内发生损失,如果损失虽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发生地点不在保险航程内,则仍不予赔付。

从这一点看,它又带有航程保险的性质。从货物运输保险单的实际使用情况看,普遍采用的是混合保险单的方式,即在货物运输保险单中,订有“仓至仓”条款,一方面规定保险责任在航程范围内有效,另一方面又规定保险期限以货物到达目的港或卸离海轮后若干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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