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算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23页(447字)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的简称(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Provisional Rules tor General Average Adjustment)。

这是中国贸促会参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多年来处理共同海损的经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1975年1月1日公布施行。《北京理算规则》的重要特点是简明、扼要。

共有8条规定,包括共同海损的范围、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计算、共同海损的分摊、利息和手续费、共同海损担保、共同海损时限等。《北京理算规则》的理算原则是“先判定责任,后进行理算”,另一原则是对因运输合同一方不可免责的过失引起的案件不进行理算。这些规定改变了《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关于理算不同过失责任挂钩的规定和习惯做法。

中国各海运船队都在提单或其他运输合同中规定“如发生共同海损,按《北京理算规则》在北京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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