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比例性再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25页(403字)

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

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协议,规定一个赔款限度或赔款率限度,对超过这个赔款限度或赔款率以上的全部或大部分赔款责任,由再保险人承担的再保险方式。这种再保险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不以保险金额,而是以赔款金额或赔款率作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责任分配的基础,而且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赔款计算同原保险金额没有比例关系。

这种再保险方式可以在发生巨灾或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使原保险人的赔款金额限定在一个可承受的固定限额内,或使赔付率保持不超过危险线,以保证其财务上的稳定。采用这种再保险方式时,原保险人也可以同时同几个再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由几个再保险人按赔款额或赔款率分层承担责任。

非比例性再保险下,原保险人应将净保险费收入的一部分付给再保险人,但费率不按原保险的费率计算,而是由双方根据经验协议办理。非比例性再保险主要包括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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