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之三碰撞责任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27页(623字)

伦敦保险协会船舶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对船舶碰撞责任的赔偿的条款。

该条款的主要内容是:(1)被保险人所有的船舶因碰撞对其他船舶或财产及该船舶的租金等造成损害,从而依法负有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其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赔付给被保险人;但保险人对一次碰撞的总赔偿金额不超过该船舶保险金额的四分之三;(2)若被保险人为限制其责任而被迫进行抗辩,或为限制责任而进行诉讼,如果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则所发生的诉讼等费用也由保险人赔付四分之三;(3)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因双方互有过失而发生碰撞时,被保险人依本条款向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应按双方各自的过失程度,依照互相赔偿的原则进行处理;(4)如被保险船舶因碰撞受损须向责任方船舶所有人或经纪人追偿,则保险人负责赔付全部追偿费用。但对于清理航道的费用,对于被保险船舶所载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损害以及人员的伤亡或疾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船舶碰撞固定或流动物体亦不负任何赔偿责任。伦敦保险协会船舶保险条款虽为国际海上保险市场所广泛采用,但除英国外,上述碰撞条款中的“四分之三”赔偿责任的规定,各国(包括美国)并未采纳,而负责赔付“四分之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船舶碰撞责任条款对被保险船舶的碰撞责任负全部责任,但以不超过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这样可以避免象英国那样,船舶所有人还须将“四分之一”向船舶所有人的互保组织“保赔协会”(P&I)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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