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船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27页(424字)

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上船舶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对于属于同一船东或同一管理机构所有的船舶相互碰撞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及相互救助发生的费用、报酬负赔偿责任的规定。

在海上航行中,一艘船舶偶而也有可能与同一船东或同一管理机构所属的另一艘船舶相撞;或在遭到海难时,接受其救助服务。按法律上关于同一主体对其本身不存在侵权行为赔偿的原则,保险人对这些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也不负赔偿责任。但两船相撞毕竟造成了船东的损失,救助行为也会发生费用的支出,因此,为了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伦敦保险协会的船舶保险条款增设了一条“姐妹船”条款,规定:被保险船只与全部或部分属同一船东或同一管理机构所有的另一艘船相撞,或接受其救助服务,被保险人仍享有本保险单原来赋予的权利,与另船完全属于第三者时被保险人按本保险单所享有的权利相同。但碰撞责任或应付的救助费用由保险人与被保人双方同意的仲裁人进行仲裁。该条款已为国际保险市场所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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