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50页(706字)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故规定解决纠纷的方法是合同必不可少的内容。

解决合同纠纷通常有四种方式,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协商是当事人双方寻找均可接受的办法解决纠纷。调解是在协调不成时请第三者出面在双方之间说服调解使矛盾解决。仲裁是在协商、调解仍不能解决问题时采用的方法,多数是不得已的。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一种协议。这种协议通常包含在主合同中,又称仲裁条款。

它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仲裁条款关系到今后可能发生争议是否能合理解决,影响双方切身利益,该条项应具体明确。仲裁条款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内容。

仲裁地点是该条款的主要内容,商订该条款时,双方都力争在本国仲裁。因一方面对自己所在国的法律和仲裁作法比较了解信任,另一方面因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一般要适应仲裁地法律,即在哪国仲裁就要适应哪国的仲裁法规。合同也可规定在第三国仲裁。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性组织,由双方当事人指定。

我国现行对外经济合同采用的仲裁机构多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得哥尔摩仲裁院。合同条款中应规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指定仲裁员、案件审理与答辩、仲裁裁决及对仲裁裁决的执行。这些程序和做法均按合同规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

仲裁效力指该裁决是否是最终的,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当事人在裁决后能否再向法院上诉。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仲裁条款一般均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执行,且任何一方都不可再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裁决的起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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