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94页(368字)

亦称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是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当事人之一。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商。

若进出口双方签定的贸易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那么进口商有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进口方银行申请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人就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验单退单的权利。

因为开证行只是申请人的付款代理,所以在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以后,开证人应根据开证申请书规定及时将货款付给开证行赎取单据。当然,进口商有权拒绝赎取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但在开证行破产或无力支付时,申请人仍有义务向受益人付款。进口商在提取货物以后,若发现货物数量规格等与买卖合同规定不符,不能向开证行提出赔偿要求,只能根据责任所在,向出口商、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

索赔不成,可进行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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