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97页(649字)

一国政府以财政预算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贷款。

政府贷款的特点之一是,利息率较低,有时还是无息贷款,期限也较长,因而属于援助性贷款,只提供给友好国家。它的第二个特点是,贷款资金多限定用于购买贷款国的商品,并且往往附有要求借款国必须采取特定的经济政策,以及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等。

政府贷款须由两国政府机构洽商并签订协议,借款国政府承担还款责任,贷款的支付和偿还则由两国主要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作为代理行(Corresponding Bank),通过代理行来进行。政府贷款的类型为:(1)建设项目贷款,即贷款国专为受援国建设工程项目而采购物资与劳务所提供的贷款;(2)商品贷款,即贷款国为缓和受援国国际收支等困难,使其从贷款国进口商品所提供的贷款;(3)开发资源器材贷款,其性质是介于建设项目贷款与商品贷款之间的一种贷款;(4)开发资金贷款,即贷款国把贷款提供给借款国开发金融机构,再由后者转贷给小规模工业或农业建设项目的使用单位。

政府贷款大多是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贷款,即政府双边贷款(Government Bileateral Loans),但也有少数是多边贷款(Multilateral Loans)或者是混合贷款(Mixed Loans)。混合贷款是既包括政府贷款,又包括私人商业银行贷款和出口信贷。

由于这几类贷款条件各异,一般先由借贷双方政府签订一项总的协议,然后再依政府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出口信贷各自的条件,分别签订具体的贷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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