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抵免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30页(282字)

本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所得在东道国纳税后,汇回本国时可以国外所得税额抵充本国所得税额。

如果国外所得税率低于本国所得税率,所得利润汇回本国时,要按两国法定税率之间的差额补交应征税额。如果国外所得税率高于本国所得税率,所得利润汇回本国时,有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法:(1)全额抵免。抵免额度以在东道国交纳税款为最高限,东道国交纳税款超出按国内法定税率应交的税款部分在母国应交纳税款中扣除。

(2)限额抵免。

抵免限额不超过按国内法定税率应交纳的税额,超出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税收抵免制的实行一般是根据两国间订立的双边税务协定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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