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64页(503字)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编报部门预算草案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暂停该部门的财政拨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报部门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拒不改正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的;
(三)虚列收入、虚列支出的;
(四)将不应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
(五)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规费收入不纳入预算管理的;
(六)对检举、揭发和控告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