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审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39页(438字)

东道国政府在批准外国企业投资项目之前所进行的审查。

通过审查以确定该项目是否符合本国经济发展需要。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项目-经审查和批准,投资者及其企业便取得合法的、享受东道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和有关优惠措施。大多数国家对外国投资建立有一般审查制度,设有专门的审查机构。外国投资审查一般分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

程序审查指外国投资者须按东道国外资法规定的程序,向主管审批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投资项目申请书及必要的资料。其中包括投资项目、方案、计划、投资者资信证明,投资协议、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经审查批准并依法注册后,投资企业便可运转,实质审查指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符合东道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中分为积极标准和消极标准。积极标准一般包括是否符合本国外资法及其它法令规定,能否扩大出口,引进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能否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促进国内竞争等。消极标准指不予批准的条件,如有损东道国主权、造成环境污染、加剧国内市场垄断、加大贸易逆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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