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03页(390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简称。

国家按使用土地的等级和数量,对城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根据1988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国家按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制订了相应的税率,由各地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军队的自用地及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地等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自该条例实行之日起,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停止执行。征收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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