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惯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29页(506字)

在长期的国际商事交易中逐渐形成的为商事企业和商事组织普遍采纳的习惯性做法。

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Lex mercatoria),即事实上支配那些往返于商事交易所在的世界各主要港口、集市之间的国际商人或团体普遍适用的一系列不成文的行为规则。现代商业惯例主要是由一些有影响的国际商业组织将那些不成文的习惯性做法进行加工整理后形成的规则或标准。例如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为各国商业组织在商事活动中普遍采纳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此外也包括一些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规则和原则,如契约自由、契约必须遵守等。

在一般情况下,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建立在当事双方同意适用的基础上,即特定当事人之间在某一交易中约定适用某一惯例,如在信用证支付货款的问题上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在价格上采用FOB条件成交。当事人在采用这些惯例时,也可对它们作出修订或补充,也可完全不予适用。

然而,对于那些约定俗成的惯例,即使当事人未明确表示适用,对这些惯例的适用也是不言而喻的。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果某一惯例为特定国家的立法机关或国际条约所采纳,即可取得法律上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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