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0页(433字)

又称民法法系、罗-日尔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指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自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主要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随着欧洲殖民主义的扩张,大陆法也随之向世界各地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大影响。除西欧外,整个拉丁美洲、非洲一部分及近东的某些国家都属于大陆法系,日本和土耳其等国也引入了大陆法。此外,在实行普通法的国家的某些地区,如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和加拿大魁北克省,也属于大陆法制度。

前苏联东欧及中国的法律制度,许多也受到大陆法的影响。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强调制定法的作用,法官的主要任务是适用法律,尽管在决案过程中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但不能造法,只能依据已经制定的法律条文判案。其次,重视法律理论的概括,注重法典体系的编排,讲求逻辑性和法条的措辞。大陆法对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等,都有明确的划分,尽管有些国家实行民、商法合一,有些把二者分离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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