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1949年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0页(303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于1949年5月8日公布《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波恩宪法。其中第15条规定,土地为社会化目的可以由法律规定转为公有或其他形式的公控经济,这种法律应规定赔偿的性质和程度。关于赔偿,可准照适用第14条中有关规定。第14条规定:(1)财产和继承权受到保障,其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决定;(2)财产应负义务。财产的使用也应为社会福利服务;(3)只有为社会福利才能允许征用。只能由法律或依法实行征用,法律应规定赔偿的性质和程度。这种赔偿取决于建立公共利益和有关人的利益之间的公正平衡。在关于赔偿的数额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可向普通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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