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0页(424字)

普通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

英国在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起来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在此之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令状,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理。但令状的种类和范围有限,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相应的诉讼程序,例如合同争议案件。有的诉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正的解决。

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便按古老的习惯向国王请愿。国王本人则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便通过王权直接干预,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决案。15世纪末又设立了专门审理衡平案件的衡平法院。19世纪末,英国对司法机构作了重大改革,废除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之分,建立起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并明确在普通法规则与平衡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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