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6页(518字)

又称有限责任公司。

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它是一种发展较晚的公司形式。

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如下:(1)有限公司是以股东出资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人组织。

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对公司的债权人不直接负责任。(2)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都有最高人数限制。如日本、英国、我国法律都规定有限公司最多不得超过50人。

股东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和政府也可以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3)有限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及权利证书称作股单。股单与股票不同,不能买卖。

(4)股东出资的转让有严格的限制,应经公司批准,并在公司登记。

(5)有限公司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公司组织也较为简单。由一个或几个人发起,股东的出资金额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缴足。

公司可以由一个或几个董事管理,自行决定是否设监察人,股东会的召集和决议方法都简便易行。(6)公司经营具有非公开性。会计帐册只需向股东会报告,不需向社会公告或向主管机关提交审查。

有限公司是在总结其他各种公司形式,吸收其优点,克服其弊病的基础上产生的,在工商企业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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