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8页(474字)

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技术、实物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是基于合伙合同产生,合伙人之间必须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具有以下特征:(1)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出资是合伙人进行共同经营的物质条件。出资包括资金、场地设备、房屋、技术等。出资内容和数额在合伙合同中明确约定。(2)合伙人为共同的经济目的共同经营。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要求共同经营。(3)合伙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合伙财产包括出资和经营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合伙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一份无处分权,但是在合伙中的权利经其它合伙人同意可转让给他人。对合伙债务,首先用合伙资产偿还,合伙资产不足时,不足部分以合伙人其他财产偿还,其分但比例以出资额比例为准。全体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合伙人基于正当理由可以退出合伙。传统立法不承认合伙组织为法人,其主体资格只能是合伙人个人。

但现在许多国家承认合伙是一种法律实体。如法国、美国。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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