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9页(448字)

合伙企业是西方国家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可分为一般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有限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一种企业组织。

英美法国家称之为有限合伙,大陆法国家称其为两合公司,承认其为公司的一种形式。在这类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责任。

(1)普通合伙人入伙不需把其财产直接交给合伙,但有限合伙人必须用现金或财产作为合伙资金才能成为合伙人。(2)普通合伙人拥有参与管理和控制合伙的全部权利,而有限合伙人无此权限。

(3)普通合伙人收益不固定,对合伙债务和民事侵权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在章程中确定其每年的收益,责任承担仅以出资额为限。(4)普通合伙人退出合伙或死亡,合伙一般应予解散,但有限合伙人退出或死亡,合伙照常存在。

总之,在有限合伙中,无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合伙人中的合伙人相似,而有限合伙人在一定程度上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似。

严格来说,有限合伙是合伙和公司之间的一种过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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