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0页(522字)

债务人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各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行法定整顿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是典型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规,内容包括:(1)实体规范,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如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以及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等。

(2)程序规范,规定实现实体法的有关诉讼手续,包括:破产的宣告与申请、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破产债权的调查与确认、破产财产的管理与分配、债权人会议的章程与任务、和解整顿的条件与执行、破产程序的中止与终结。(3)罚则。

规定什么是破产犯罪行为,以及如何处理的基本原则。破产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破产债权债务关系。

破产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破产债权人、破产债务人;客体是破产财产;内容是破产债权和破产债务。各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界限的表述方式有两种: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也有两种: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前者只适用于商人,后者还适用非商事主体;破产程序的性质也有清算主义与强制主义之分,前者强调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后者则认为法院居于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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