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能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0页(457字)

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进行债务整顿或者受到破产宣告成为破产人的资格。

外国法中破产能力仅指受到破产宣告的能力。外国破产法普遍认为,由于破产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有特殊联系,因此,民事诉讼法上确认有诉讼能力的,在破产法中也具有破产能力。

但是公法人因其公共机能,而不具有破产能力。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团体都具有破产能力。(1)自然人。现代破产法大都采取一般破产主义,凡自然人不论有无行为能力都具有破产能力。

采用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把自然人划分为商人与非商人,只有商人具有破产能力。(2)法人。公法人如铁路、电信等公共企业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不存在破产问题;所有私法人都具有破产能力。(3)集体组织、社会团体一般都具有破产能力。

(4)外国人及外国法人。各国规定不同,分为两种:一是限制地具有破产能力,当然参加破产程序;二是仅能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

我国破产法规定,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才具有破产能力,但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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