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商惯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7页(559字)

在国际航海贸易中逐渐约定既成的不成文的得到公认的行为规则和方便做法。

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使用,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故国际海商惯例也是海商法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其特点表现为:(1)经过反复实践而形成。

(2)并未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和条约形式加以规定。(3)不违背适用国家的法律和公共秩序。(4)已为国际海运界所公认。例如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作为一项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是由英国社会科学促进会这一民间团体发起,受到各国航运界、贸易金融界、律师协会等民间团体响应,并派代表参加商讨而共同制定的行为规则。它是一种自愿协议,从性质上看这个规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没有普遍的约束力。

然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前后已经过近100年的实践,并不断完善而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为国际航运界、保险界所普遍接受,因而形成一项国际惯例。该规则一经当事人选择适用并在提单、租船合同或保险单中加以注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国际海商惯例可以补充法规、公约之不足,易于统一国际航运界和保险界的某些规则和做法。但由于国际海商惯例首先只是一些习惯做法,内容不够精确;其次有些地方性习惯是否能成为国际惯例也往往不易确定。

目前国际上已出现将国际惯例加以编纂,使之成为国际上公认的规范化的行为规则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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